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5 年 1 月 16 日府人給字第 1150130199 號函。
二、有關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發給方式: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始得發給差額補助,其補助金額以 10 萬元扣除實際核給之公保生育給付金額計算,並原則上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所稱合併發給,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統一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二)經費來源:公務預算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三)發給時點:本差額補助因屬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 ( 115 年至 118 年)」之新增計畫,依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並可動支後始得支用,爰其發給時點區分處理:
1、於本年 1 月 1 日後至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先由臺
銀公司核發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差額補助。
2、於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則依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辦理,由臺銀公司核發差額補助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
三、檢送「市府函」、「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