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4672 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三、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亦即發給差額補助至十萬元;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二、檢送原函、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