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2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1361978 號函轉教育部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