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114年9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41289857號轉知
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宣導本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重點,針對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行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作業,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併同通報表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違反前揭事項者,依相關法規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