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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學年度學校受理個人申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注意事項
- 收件窗口: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設籍學校。
- 受理收件日期:
(一)108 年 10月 1 日至 108 年 10 月 31 日。
(二)109 年 4月 1 日至 109 年 4 月 30 日。
- 申請人送件內容(最新版本為 108.9 修正版):
- 申請書正本 1 份,應包含:實驗教育對象(身心特徵)、目的及教育方式、教學內容、參與實驗教育人員、教學資源、預期成效、與學校協商書(非必備文件)、教師任課同意書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與設籍學校協議書、學生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等。
- 申請人於影本文件每頁必須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私章,以示由本人確認資料無誤。
- 影本 3 份:請以正本完整複印成 3 份,雙面列印,並於左側釘三針,裝訂成冊。
- 如有問題請洽教務處註設組 06-2711640#715
